关于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9 15:23:14

  (2013年05月17日)

  各县(自治县)、区文广新局,驻市相关印刷经营单位:

  最近,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按照国务院决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新出﹝2012﹞94号),对设立、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切实做好下放我市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提高我市新闻出版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做到放权于基层,方便于群众,充分发挥县、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局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说明

  此次下放事项共2项:

  一是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二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二、关于下发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要求

  (一)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设立印刷经营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②由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③企业章程;④场地证明;⑤验资证明;⑥设备清单;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⑧企业法人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印刷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活动或登记事项的审批

  严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凡申请变更事项的企业或单位均需提交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交回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委托县、区市文广新局代为受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市局委托各县区局代为受理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主要负责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勘验经营场所等。对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文广新局,批准后,由市文广新局盖章发证。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对县、区文广新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指导、培训和管理。

  (二)县、区文广新局要在市文广新局的指导下行使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权力,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社会公示,依法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特别是对以前需去省局审批目前已下放市局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立即传达到本辖区内的各经营单位,以方便广大群众。

  (三)各县、区文广新局要认真做好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