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9 14:09:43

  承市政字〔2014〕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审批权下放,监督权上收”的原则,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向县(区)简政放权,通过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清除运行障碍,建立起权责一致、精简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体制,努力推动我市开放创新、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下放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一律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由县(区)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应依法授权或委托给县(区)政府。

  (二)强化服务原则。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全部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设前置审批。

  (三)权责统一原则。本着“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通过下放行政权力,让县(区)政府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合理配置本地资源,上下形成联动合力,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四)循序渐进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侧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事项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决。

  三、范围和内容

  市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中央、省属驻承单位,下同。)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均列入下放行政审批事权范围。下放的事权内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以外,应下放给县(区)。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包括: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财政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涉及跨县(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项目等。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级已直接放权给市级行使,但县(区)能够办理的,可以下放给县(区)。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县(区)。四是县(区)暂无承接部门的项目,可采取机构派驻、委托县(区)政府行使等方式受理业务;对确实需要基层办理,却无法下放的审批事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受理环节前移到县(区)。

  四、下放方式及运行机制

  (一)规范下放方式。主要采取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减核程序、服务前移、内部调整权限等方式。一是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采取直接下放方式,由各县(区)以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各县(区)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审批权,沿用业务专用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由县(区)及其所属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四是对采取服务前移的,实施前移的受理环节视作责任部门内部的审批环节。五是垂直管理机构向县(区)下属机构放权,采取内部调整权限方式,承接单位以行政审批事权所属管理机构名义实施。

  (二)规范下放程序。一是市级各部门根据拟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审改办审核确认。二是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委托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及业务专用章,并将有关文件抄送市审改办备案。三是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移交承接工作。

  (三)完善运作机制。一是强化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载体作用,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市级所有下放(包括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权全部进驻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凡是市级与县(区)行政审批事权的上报下传,依托网络平台运行,实现全市行政审批资源共享、全程网上运行。二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同时,利用培训会、座谈会、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三是各县(区)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承接行政审批事权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权的监管办法,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四是加强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对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方法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审改办牵头,市编办、法制办等部门配合,协调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区)对需要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深入调研论证,形成县(区)需要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市级各部门参考县(区)需要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制定本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对拟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分类确定不同放权方式,制作拟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上报市审改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市审改办统一组织对市级拟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县(区)提出需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汇总。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对市级拟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及县(区)提出的需要下放的审批事权进行审查核实,依法评估,研究论证,提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审改办与市级各部门签订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确认书(同时附上相关电子文档)。

  (三)审定公布阶段。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承接验收阶段。县(区)政府全面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承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承接到位,顺利实施。市审改办联合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将简政放权作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强化举措,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动做好衔接。县(区)政府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搞好承接,统筹管理,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县(区)行政权力向乡镇下放的途径和方式,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和下放,激发基层发展活力。

  (三)搞好督促检查。市审改办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负责对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消极应对、进展缓慢以及影响改革进程的人和事,及时纠正,严肃问责,确保全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