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9 14:13:14

  承市政字〔2014〕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承德经济发展稳中有升、稳中有为、稳中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能减全减、应放尽放”的原则,梳理审批链条,减少前置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层级,压缩审批时限,健全完善“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项目审批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制定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2、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公开行政审批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流程、权力行使人、权力行使时间和收费标准,实现审批标准公开、办理程序规范、行权责任明确、运行阳光透明、行政监督有力。

  3、提升效能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实现审批提速。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门受理”。在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项目审批综合平台,在平台设置集中受理窗口,做到一窗受理业务、统一分流办件、集中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建立健全项目审批“一表制”申报、“一号制”管理、预约办件、业务代办、绿色通道、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制度,提供引导代办服务。同时,加快工程项目网上审批软件开发进度,精简前置条件,整合并联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固化网上流程,确保年底前实现项目审批网上运行、审批过程网上监管、审批要件网上联动和全程共享的信息化目标,大幅提升审批效率。

  (二)推行并联审批。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等措施,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批准(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分别由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牵头主办。需经过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认证、社会听证等网上无法办理的审批事项,由中心牵头组织并联审批。主要包括:1.项目条件联合审查。项目立项前,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在规定时间出具初审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2.联合踏勘。在土地划拨或招拍挂之前,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地块实地勘察,挂图比对,由中心梳理各单位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供给项目审批平台受理窗口,作为完善规划条件的依据。3.设计方案部门会审。项目单位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报批时,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对该方案提出强制性要求,提供给项目审批平台受理窗口,作为方案审查、审定的依据。4.施工图联合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施工图联合审查会议,一次性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提供给项目审批平台受理窗口。5.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现场验收,统一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联合审查或联合验收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实行“缺席默认”,缺席部门事后必须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三)实行容缺审查。在缺少实质性要件以外的材料,建设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补齐承诺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出具审查意见,当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达到法定条件后,再由审批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按法定要求出具正式批文证照。1、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土地权属来源清晰、规划、发改等实质性要件齐备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先行出具用地意见或证明,并由市政府认定后,作为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的依据,需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的除外。2、已出具规划条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部门已先行出具用地意见或证明的,在通过施工图文件联合审查后,规划部门可先行出具工程规划证明文件,待取得土地证后,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3.项目单位凭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意见及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证明文件可以办理后续的招投标、安监、质监备案等事项。4.住建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环节,可先行出具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待取得土地证后,换发施工许可证。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上述容缺资料必须补办到位。

  (四)共享审批信息。以中心电子政务平台为依托,按照项目批准、规划、施工、验收四个阶段,开发建设高度集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增设建设项目场景式智能化网上引导服务。各审批环节所需材料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流转、互认和归档,杜绝重复提交,建成“全共享”工作平台。探索建立电子证书制度,引入邮政、快递等投送服务,完善统一接收受理、统一下达指令、统一送达证书或电子证书的服务体系,方便市场主体。

  (五)减少审批时限。严格执行并联审批,重新明确各审批事项办理承诺时限,其中项目批准阶段由18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压缩后,项目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共为37个工作日。对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认”,相关审批部门事后必须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对涉及环评、能评、设计、勘探等并联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建库、随机抽取比选的方式,对中介机构服务方式、时限、质量提出优化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做到一次性提供资料,实行多机构并联服务,提高编制文本资料的质量和时效,压缩项目审批前置空间。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项目审批加上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之和,最长不超过146个工作日。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服务业、文化产业、社会事业等项目的审批,由市中心牵头,涉及项目审批部门密切配合,并按照“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原则,加快审批进度,推进早日落地。

  (二)实行工程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制。建立由市中心统一受理、审批窗口具体负责、项目单位密切配合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机制,设置代办服务台,聘用专职代办员,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的原则,提供从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的全程代办服务。建立市县(区)工程项目联动办理机制,对需要市、县(区)两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确定代办员,组织项目在市、县(区)两级中心内部流转,实现“一体化”审批。

  (三)推行重大项目平行招投标作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协调,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实行平行招标作业,大胆尝试将土地审批、规划审批、投资评审、招标备案等作为进场交易的前置条件,改为办理审批与发布招标信息平行作业,充分实现招投标规范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做到超前或“零时间”完成工程招投标,确保重点项目提前开工。

  (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市中心已建成8000平米,各县(区)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米以上。加快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进度,将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集约办理。对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事项,由中心统一调度、安排组织,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协调会、论证会、座谈会、办公会等统一在中心召开,实现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领导分管、一个公章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五)建全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监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聘中介机构,分门别类建立购买服务信息库,采取随机抽取公开比选的办法,确定项目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规范信用管理内容,对违规失信的中介机构,继续实行“禁聘”(黑名单)制度,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行政,积极稳步推进。如上位法调整,各审批部门应当对所涉及的改革措施和配套机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审批实际,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二)加强督考,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电子监察和绩效考核系统建设,实现对项目审批的全流程电子监察,自动生成绩效考核结果。市监察局、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以及审批效能的提升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落实,完善配套制度。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出台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具体方案,对合并审批环节、取消前置条件、规范中介服务、缩减办理时限、推行并联审批、实施网上运行等制定具体办法,市中心负责工程项目审批平台建设,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协同推进工程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2014年3月24日